洛川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
发布时间:2017-04-10    资料来源:    责任编辑:商务局

各乡镇(街道)党(工)委、政府,各便民(社区)服务中心党委,县级各部门单位,各人民团体,省市驻洛单位:

《洛川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》已经县委、县政府同意,现印发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
 

中共洛川县委    洛川县人民政府

2017年3月23日

 

洛川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

 

第一章    总则

 

第一条 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,扩大对外开放,促进洛川经济发展,根据国家和省、市有关政策规定,结合实际,特制定本优惠政策。

 

第二章    用地优惠

 

第二条  凡来洛川县投资兴办生产性、经营性、服务性企业,项目用地采用招拍挂出让土地使用权方式供给,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支持企业基础设施建设。

第三条  实行弹性用地政策,入驻我县园区的企业,实行长期租赁、先租后让、租让结合、园区以地入股等弹性用地办法。

第四条  对入驻工业园区厂房的企业,租赁标准厂房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租金优惠。第一年免收租金,第二、三年按照租金50%收取,第四、第五年按租金100%收取。租赁厂房满5年的企业,按照建设成本价扣除折旧后出让给企业。

 

第三章    收费优惠

 

    第五条 对属洛川县内各职能部门按国家政策规定的收费项目能免的免,不能免的按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。

 

第四章    环境保障

 

第六条 新建项目实行联合审批:属国家核准(备案)的项目由县经发局牵头按程序报批;属省级核准(备案)的项目由各有关部门按职责报批,办理时限不超过60日;属市级核准(备案)的项目办理时限不超过20日;属本县级备案项目时限不超过3日。

第七条 开通“绿色通道”,保障重点项目落地。经发、住建、国土、环保等部门对新建重点项目要提前介入,最大限度地减少环节、简化程序、缩短时限,做好各项前期管理和服务工作,支持项目尽早开工建设。

第八条 新建项目实行全程代办服务制。除国家、省、市审批确需投资方自行办理外,各相关部门要协助项目单位做好项目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,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应准备的审批材料、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,做好全程代办服务。

第九条 外来投资者在办理户口、子女入托就学等方面与本县市民享受同等待遇。积极引进行业内先进人才或高管来洛川投资企业就职,对企业高管薪酬(其在洛川任职期间)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县级留成部分予以全额奖励。

第十条 外来投资企业所需的水、电、气、通讯等条件,有关部门优先安排,收费按当地标准执行。

第十一条 对破坏发展环境零容忍,坚决杜绝职能部门利用职权向企业和项目索、拿、卡、要、报或接受企业和服务对象的宴请、礼金、馈赠等,重拳打击侵害客商和企业合法权益的治安、民事、刑事案件。县招商局设立县外商企业投诉中心并设举报电话(0911—3939606),为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。

 

第五章    资金支持

 

第十二条 鼓励民间资本以资金、技术、管理等资源,通过强强联合、组建联合体等方式,有效参与PPP项目建设运营,不断完善投融资体系,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推进融资性担保业务,为投资企业提供政策性融资担保,增加招商项目资金注入渠道。

第十三条 对于投资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新建项目(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)或国内外知名品牌以及高新技术产业来洛川县投资项目,实行“一企一策”、“特事特办”的方式,另行议定鼓励、激励政策。

第十四条 凡投资符合《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》(当年)中鼓励类的项目,积极帮助申请国家专项扶持资金。

第十五条 除享受县级财政扶持政策外,符合上级政府或税务部门的税收优惠条件或资格的,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。

 

第六章    激励机制

 

第十六条 积极探索委托招商(以商招商)工作机制,鼓励国内外组织、社会团体或个人参与委托招商(以商招商)活动,对参与委托招商(以商招商)的单位或个人,由县政府发放聘书并签订协议(协议有效期2年),委托方引进的企业在洛川注册并完成项目建设周期后,根据不同类别项目按委托合同约定奖励中介费。

第十七条 对招商引资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国内外组织、社会团体或个人,予以嘉奖(除房地产类项目外),引进资金2亿元以上的项目奖励10万元(每增加1亿元,奖金增加8万元),亿元以上的项